被告席上的法官:按此追责,三年内所有法官都将成为被告
我是一名从事二十多年审判工作的法官,今天被追诉的这个案子,我至今认为,如果换成张成忠、李成忠,按照民法及民诉法,依然会这么判;如果让我再判一次,我依然会这么判。如此追责,三年之内本地区所有法官都将被推上被告席。(大体意思)
这是网上公开的2018年1月16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庭审中,被告人原辽源中院民三庭庭长在庭审辩论时的哽咽发言。以下是该案两个半小时的庭审链接http://m.jlgy.sifayun.com/play/show?caseId=1769582&courtId=5552&from=singlemessage
该案件源于2017年6月26日王成忠主审的(2017)吉04民终426号郭长兴与郭永贵及李国辉合同纠纷二审案件,裁判文书内容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查,本号随后全文转发。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在上述合同纠纷二审中,存在案外人有可能利用涉案合同进行欺诈活动、案件审判中存在院领导及同事过问、涉案合同存在60万元价款与600万元两份不同合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涉案合同价值仅200万二审判决却采信600万元价款、二审法院没有依职权委托鉴定或调查取证等等诸多“瑕疵”,王成忠作为司法改革后的主审法官,已经构成枉法裁判,应当依法追责。
庭审中,针对以上诸多指控和质疑,1个多小时里,王成忠张口就是民诉法、民诉法证据规则及民事审判实践,刑事庭审现场俨然成了民事判决答疑现场,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和质疑一一引经据典进行回应。问题太多,观者可以细看录像,笔者只举一个例子。
公诉人:本案中,出现了一份六十万元一份六百万元的差异争议巨大的两份不同合同,为何法院没有依职权来进行鉴定(庭审35分34秒)
王成忠: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证据法院可以调取。如果需要鉴定,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一二审中,双方均没有提出鉴定申请,而上诉人郭永兴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这是鉴定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法院不能采信;证据规则同时规定,属于当事人自行申请事项,法院是不能依职权调取的,除非是涉及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涉及案件程序问题,除此之外,法院调取证据、委托鉴定是违法的。
公诉人:依法规定,如果诉讼活动存在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法院应依职权调取。本案件中一审中,证人已经提到签订600万合同有特殊背景,涉及案外人逃避债务的问题,且合同未当事人本人实际签字的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能?公诉人认为,本案法官应当依职权进行鉴定。
等等,如此争议,贯穿着整个庭审。总结起来,公诉人按照自己的法律理解,认为民事法官应该依职权查明客观事实,认定60万合同有效而不应采信600万合同,构成错案,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认为,民事法官只能按照证据和程序说话,认定法律事实,且该二审案件正在重审阶段,最终案件结果尚未定论,不构成错案。
不知道公诉人办过多少民事案件,但从庭审现场看,公诉人问的问题多是书本化、理想化的问题,犹如法院依职权鉴定一说。不知可否想过,法院依职权鉴定,鉴定费从哪里来?实践中哪家法院依职权为当事人搞过鉴定?
笔者之前也写过一篇《刀尖上的舞者:主审法官未能辨识虚假诉讼,因审判程序问题被判刑,合议庭成员亦被定罪!》,其中记载的案例是发生在司法改革前,而上文这个案例,则是发生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的当下,对我们每个法律工作者更有现实的借鉴和警示价值。
根据某自媒体报道,上述案件已经一审判决,王成忠被一审法院以枉法裁判罪判刑三年,该案件已经进入二审上诉期。由于没有看到一审判决书,不知道一审法院裁判理由,不好妄议,仅就该民事案件错案定性提一点异议。
根据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5条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但第28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1)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2)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对于由谁认定及如何认定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或是法律认识不一致,第34条规定,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本意见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看了两个半小时的王成忠枉法裁判庭审,压根就没有提到什么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在涉案二审民事判决再审结果尚未作出的情况下,就由检察机关指控承办法官王成忠构成枉法裁判,由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来根据指控定性是够构成枉法裁判,是否合适?法官履职权益保障是否到位?
201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涉及错案责任的认定标准、追究范围、承担方式和惩戒程序等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及相关工作办法另行规定。
明明履职保障规定的法官错案认定,要经过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现在不光没有见到听证、审议,连民事案件再审结果还没出来,就直接由检察机关追究承办法官错案责任,合适吗?说好的错案认定履职保障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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